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禾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威力登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539号
原告:上海禾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宁,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力登激光雷达公司(VELODYNELIDAR,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市。
被告:北京威力登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翁炜。
被告: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原告上海禾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力登激光雷达公司、北京威力登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2020年7月10日,原告上海禾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00元,由原告上海禾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