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谱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251弄3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谱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特1栋2单元24层08号。
法定代表人:杨夘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谱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2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213083元及违约金10000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308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支付诉讼费2436元;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承担本案执行费。2019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邮件被退回。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19年9月6日,本院依法对持有被执行人100%股权的股东周晨(原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
2、2019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武汉市的房产,亦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19年9月25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近一年流水明细,并依法冻结该银行账户,但仅控制金额0.07元。
4、2020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公司大门紧锁,敲门无人应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2020年5月15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2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9)鄂0192民初29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焦质成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人民陪审员  邓 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