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81民催4号

申请人: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申请人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1020005225438108、票面金额贰拾伍万玖仟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审 判 员  许诸德

人民陪审员  蒋培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