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央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5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251弄3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央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B378室。
法定代表人:王妍博。
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央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45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央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央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76,06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082.8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上海央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调查被执行人上海央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央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结的,应于期满前1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四、督促被执行人上海央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公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五、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电话记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未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央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45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央泰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海斌
审 判 员 胡汇哲
审 判 员 金联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钱明轩
书 记 员 钱明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