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西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第三工业区民生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8643X0
法定代表人:刘卫国。
委托代理人:鄢正雄,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珍珍,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怡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沐陂大街50号之一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1883090A。
法定代表人:张惜元。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西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怡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4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广州市怡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532325元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西源实业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广州市怡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以1232208.75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6日止的利息,及以1532325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西源实业有限公司,本项随上述第一项清;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4295元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天府路支行尾数0645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黄陂支行尾数00108、中国银行广州时代广场支行尾数14916、南海农商银行尾数74398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分别从2022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7日、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5日、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之后从上述账户扣划了合计139152.8元。
2、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街××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1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从2022年2月17日至2025年2月16日,但因受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暂未能处置。
3、因被执行人有对外债权,本院依法向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扣留被执行人的应收款项,但暂未到发放时间。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139152.8元,退执行费19595.02元,余款119557.78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119557.78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钟星亮
执行员 梁智栋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叶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