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中昱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李集正街(实际经营地武汉市武昌区四美塘才华街才华名苑11栋4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武汉中昱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中昱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中昱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武汉中昱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中昱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黎伟雄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