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建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新城法律服务所与浏阳市建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民初字第03054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新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曹家坡10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浏阳市建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柏家镇连心村。
法定代表人,熊建希。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新城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浏阳市建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新城法律服务所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建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新城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建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新城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