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图腾印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2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图腾印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图腾印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数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6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图腾数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就诉讼主体资格审查错误。涉案合同加盖图腾数字公司的印章,且图腾数字公司与北京图腾印象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咨询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办公地点、同一工作性质的实际关联公司,且建筑设计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合同审查后,在合同处进行了签字确认,该行为表明建筑设计公司对图腾数字公司的**行为是明知并且默认的。此后图腾数字公司如期如约交付了效果图的制作,建筑设计公司早已投入实际使用,并且在2020年11月24日支付了部分制图费且明确附言为制图费,充分说明双方认可该份合同的效力。图腾数字公司所提交的聊天记录,清晰的表明了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款项的支付进行了多次沟通,建筑设计公司参与此项目的员工明确表示会尽快走这个项目的流程,印证了建筑设计公司对该合同的认可。 建筑设计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图腾数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筑设计公司向图腾数字公司支付欠付款项9700元;2.判令建筑设计公司向图腾数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暂计)。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应是与其所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的当事人承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即使第三人知晓此类约定。合同的约束力主要存在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诉讼请求。图腾数字公司主张其与建筑设计公司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协议单》、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关于图腾数字公司提交的证据,《协议单》落款处及骑缝处加盖了图腾数字公司合同专用章,但《协议单》抬头处载明的承做单位、落款处载明的承做方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汇款账号公司名称均为图腾咨询公司,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载明的收款人户名亦为图腾咨询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系经过裁剪的非完整截图,未能体现谈话方信息,不能判断与图腾数字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因图腾数字公司未能对《协议单》所载明的承做方与加盖公章主体不同作出合理解释,未对协议签订过程及合同履行情况作出具体说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系该公司实际履行诉争合同,且建筑设计公司对于图腾数字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不予认可,认为原告主体应为图腾咨询公司,综合前述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图腾数字公司并非定作合同相对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图腾数字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案涉协议单由建筑设计公司人员签字、图腾数字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签订,图腾数字公司亦认可签署案涉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图腾数字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依据所涉协议向建筑设计公司主张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尽管双方协议中约定承做单位及收款单位为图腾咨询公司,但在建筑设计公司最终与图腾数字公司而非图腾咨询公司就涉案事宜签署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上述合同内容不影响对合同主体的认定。一审法院以图腾数字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为由驳回图腾数字公司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674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