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图腾印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6748号 原告:北京图腾印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8321846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340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熙,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图腾印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科技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数字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筑设计公司向数字科技公司支付欠付款项9700元;2.判令建筑设计公司向数字科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暂计)。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8日期间,数字科技公司为建筑设计公司的怀来小镇项目制作建筑项目效果图,双方为此签订《图腾印象效果图协议单》(以下简称《协议单》),就效果图制作的价款和交付时间作出了约定,合同价款总计为34500元。合同签订后,数字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效果图制作,并交付给了建筑设计公司。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早已成就,但经数字科技公司多次催要,建筑设计公司仅向数字科技公司支付款项24800元,尚欠9700元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应是与其所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的当事人承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即使第三人知晓此类约定。合同的约束力主要存在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诉讼请求。数字科技公司主张其与建筑设计公司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向本院提交了《协议单》、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关于数字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协议单》落款处及骑缝处加盖了数字科技公司合同专用章,但《协议单》抬头处载明的承做单位、落款处载明的承做方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汇款账号公司名称均为北京图腾印象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咨询公司),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载明的收款人户名亦为建筑咨询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系经过裁剪的非完整截图,未能体现谈话方信息,不能判断与数字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因数字科技公司未能对《协议单》所载明的承做方与加盖公章主体不同作出合理解释,未对协议签订过程及合同履行情况作出具体说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系该公司实际履行诉争合同,且建筑设计公司对于数字科技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不予认可,认为原告主体应为建筑咨询公司,综合前述情况,本院认为数字科技公司并非定作合同相对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图腾印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吕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