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港同舟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4658号
原告: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省煤炭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994297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港同舟石化码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20087435。
法定代表人:付明雍。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港同舟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港同舟石化码头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62.82元,由原告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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