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铿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2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办公大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胡罕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铿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383号101A402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铿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39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广州铿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向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256000元、案件受理费1335.4元及执行费376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金钱给付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广州铿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现阶段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并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4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认可本院的处理结果。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