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29943号
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办公大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胡罕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瑜苗,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签收。本院认为,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