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白沙湾嘉园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11民初5947号
原告: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30层3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白沙湾嘉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白沙湾嘉园小区。
负责人:丁甫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接,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中晟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湾路69号双湾国际1栋2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陆小军,执行董事。
第三人: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办公大楼九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胡罕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白沙湾嘉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湖南中晟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中晟公司)、第三人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建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接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中晟公司、第三人建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招标代理费15000元、标书制作费用8000元、标书预算费用6500元、标书文件费400元,以上四项合计29900元,并以29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示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17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白沙湾嘉园小区A567栋外墙滴水檐脱落需进行维修,被告便于2017年4月2日委托第三人中晟公司对白沙湾嘉园小区A567栋外墙滴水檐维修项目进行招标。第三人中晟公司又委托第三人建瀚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全权处理上述招标事宜。原告积极进行了投标。2017年6月8日,第三人建瀚公司对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明确载明:“雨花区白沙湾嘉园A5-A6-A7栋外檐滴水线维修工程项目确认中标单位为原告,并应在2017年7月7日前签订合同”。原告在接到上述中标通知后,于2017年6月12日向第三人建瀚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用15000元,并积极与被告沟通签订合同事宜,但被告一直以部分业主不同意中标设计方案而拒签合同。被告作为招标人对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系认可原告设计方案并同意原告中标的承诺,双方均应遵守要约与承诺项下的内容。现被告在原告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拒签合同的行为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1、被告与原告不具有合同法律关系,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不是案涉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招标人,被告没有委托第三人建瀚公司对案涉维修工程代理招标;2、即使假定有证据证明被告委托第三人中晟公司进行招标,且同意第三人中晟公司转委托第三人建瀚公司代理投标,但第三人中晟公司与原告、第三人建瀚公司作为相应领域内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性公司,明知尚未依法向雨花区城建局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并取得该局书面同意之前,积极组织或参与招标投标,应认定第三人中晟公司与原告、第三人建瀚公司三方串通招标投标。三方均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依法不承担责任;3、即使假定有证据证明被告委托第三人中晟公司进行招标,且同意第三人中晟公司转委托第三人建瀚公司代理投标,涉案招标投标程序合法,且原告合法取得中标的,但因原告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第三人中晟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故应视为其放弃中标,由原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4、即使假定有证据证明被告委托第三人中晟公司进行招标,且同意第三人中晟公司转委托第三人建瀚公司代理投标,涉案招标投标程序合法,且原告合法取得中标的,但因原告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2017年7月7日前与采购人联系签订合同,应视为其放弃中标,由原告承担法律责任;5、即使假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招标投标程序合法、原告没有放弃中标,案涉工程属于一般应急情况的,则依法由原告自行承担参与投标的全部费用。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6、即使假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招标投标程序合法、原告没有放弃中标,案涉工程属于特别紧急情况必须在公告期间立即组织维修的,但因第三人中晟公司未依法履行物业管理人的职责,依法应由第三人中晟公司对原告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7、即使假定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其关于赔偿招标代理费、标书制作费、标书预算费用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人建瀚公司未到庭,庭后提交意见述称:第三人中晟公司委托第三人建瀚公司招标,合同中约定中标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流程为先支付招标代理费再出具中标通知书。原告已经向第三人建瀚公司支付了招标代理费15000元和招标文件费用400元。第三人建瀚公司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不再参与项目后续事宜。
第三人中晟公司未作陈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应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三人中晟公司原名称为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长沙市雨花区白沙湾嘉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2017年4月2日,被告对第三人中晟公司发出《长沙市雨花区白沙湾嘉园A567栋外墙滴水檐维修工程招标委托书》,载明:“2017年3月业委会例会一致通过,决定由被告委托第三人中晟公司对小区A5、A6、A7栋外墙滴水檐维修项目进行招标”。之后,第三人中晟公司委托第三人建瀚公司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招标。2017年5月8日,第三人建瀚公司发布《雨花区白沙湾嘉园A5-A6-A7栋外檐滴水线维修工程招标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雨花区白沙湾嘉园A5-A6-A7栋外檐滴水线维修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为: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每日上午9时到12时,下午14时到17时到第三人建瀚公司办理投标登记手续;标书售价400元/份;采购项目预算1291500元;开标时间2017年6月1日上午9时30分。《公告》后附《采购招标文件》,《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内容为: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在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以中标金额的10%提交履约担保金;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为1.5%,100万元至500万元为0.8%;采购人为第三人中晟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第三人建瀚公司。之后,原告进行了投标行为。2017年6月8日,第三人建瀚公司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成为雨花区白沙湾嘉园A5-A6-A7栋外檐滴水线维修工程项目的中标人,请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即2017年7月7日前)速与采购人联系,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原告向第三人建瀚公司支付了招标代理费15000元。之后,因本案所涉白沙湾嘉园小区A5、A6、A7栋超过三分之一业主不同意原告中标方案,原告未签订采购合同。
另查明,原告为进行投标行为,支付了预算费用6500元、技术标费用8000元及标书文件费4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中,被告委托第三人中晟公司进行招标的事项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事项,该招标事项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也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被告与第三人中晟公司间的委托合同无效。虽然被告与第三人中晟公司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对招标行为的信任而进行了投标行为,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被告作为委托人应就其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招标代理费15000元、标书制作费8000元、标书预算费用6500元、标书文件费400元的诉讼请求。招标代理费15000元系由原告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该费用系基于原告已被初步确定为中标人的事实而产生,系原告因不能缔约承担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标书制作费、标书预算费用、标书文件费系投标人中标前为了参加投标活动所理应负担的正常商业成本,其支出与双方是否顺利订立合同并无关联,故对原告该损失的赔偿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被告应予赔偿的招标代理费15000元并非被告占有,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就履约保证金提出的抗辩意见,因本案所涉委托合同无效,招标文件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被告的相应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白沙湾嘉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费损失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白沙湾嘉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大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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