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今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今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38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灿,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河南今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联盟大厦9A。
法定代表人:张永忠,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是栖霞区尧化门。
法定代表人:刘书冬,总经理。
被告:名门地产(平顶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中段新华园怡购城4#楼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孙群堤,总经理。
被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二路2号院4号楼22层2201号。
法定代表人:师帅,总经理。
被告:天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今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门地产(平顶山)有限公司、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天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为1228.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曹三伟
审 判 员  高俊营
人民陪审员  张栓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娇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