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6财保7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申请人:河南今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寨路黄河路联盟国际**楼。
负责人:周维政。
申请人赵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今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6万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提供6万元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上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被申请人河南今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6万元进行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