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旌德佳兴畜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829号之三

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西寺望台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30675565808。

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三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778137。

法定代表人:贺恒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奎亨,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巍超,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旌德佳兴畜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白地乡高甲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士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旌德佳兴畜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