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海林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执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西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学亮。
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海林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花园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海林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海林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60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海林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收入868127元予以冻结或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抄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