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8324号
原告:***,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西寺望台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