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2260号
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原告***诉被告***、被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726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0726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5、6行中“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负担196元,被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201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201元,减半收取1601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376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