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华未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4700号
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道北五路西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737415075W。
法定代表人:郝德军。
委托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华未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344102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华未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