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2民初1549号
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道北五路西6号。
法定代表人:郝德军,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区开元大道洛阳浙大科技创意园303号8幢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由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