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742号之二
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道北五路西6号。
法定代表人:郝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英,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艳,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9号万乘国际1503室。
法定代表人:朱治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保全费1180元;共计2800元,由原告洛阳贝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