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市商初字第1881-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告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