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81民初3387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英雄山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综合部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