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81民初3387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英雄山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综合部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