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78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2月29日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光明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华夏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70865R。
法定代表人:丘海珍。
被执行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新地中央办公楼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44023。
法定代表人:周子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3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主动支付人民币549280.36元,且执行费人民币8039元已由被执行人支付,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3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37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