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4543、14545号
1454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7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树英,女,系***的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海,男,汉族,1944年2月5日出生。
1454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7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清瑞,系***的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海,男,汉族,1944年2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牛山路1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6083X。
法定代表人:彭志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华侨畜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44023。
法定代表人:吴石仕,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艳,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8747、87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二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1.深圳市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为***、***办理《房产证》的行为违约,责令深圳市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为上诉人补办《美景花园房产证》;2.深圳市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背着***、***将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为《美景花园房产证》的权利人的行为违法侵权,予以撤销。
原审判决:驳回***、***的起诉。
14543号案上诉人***上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是涉案“8C801房产”的唯一合法权利人;2.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
14545号案上诉人***上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是涉案“7C203房产”的唯一合法权利人;2.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诉人的职工身份,上诉人系以职工身份获取涉案房产相关权利,涉案纠纷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原审据此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各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欢  飞
审判员 杨    莹
审判员 朱  作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莎莎(兼)
书记员 胡慧 (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