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1099号
申请人: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安路以西创新大厦东北副楼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FAUWR74。
法定代表人:陈豹,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健康东街**富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PA26R7E。
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
申请人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4501976.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1976.67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爱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