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民初2151号
原告: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安路以西创新大厦东北副楼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FAUWR74。
法定代表人:陈豹,总经理。
被告: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健康东街9969号富潍大厦A座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PA26R7E。
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
原告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爱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