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7283号之一
原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127388X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运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雷,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征征,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FAUWR74),,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安路以西创新大厦东北附楼316
法定代表人:陈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绍华,山东日中(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贵全
审 判 员  刘 媛
人民陪审员  韩春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