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199号
原告: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安路以西创新大厦东北附楼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FAUWR74。
法定代表人:陈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亭,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汶,山东日中(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42832N。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董事长。
被告:中天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D5XB7U。
法定代表人:张谦,经理。
原告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天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于2020年4月23日以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5日将借款本金56000000元清偿为由,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变更为2019年5月29日至12月25日的借款利息、违约金共计4831781.11元;于2020年5月7日以双方对利息、违约金等将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55元,减半收取计227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727.5元,由原告潍坊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娟
审 判 员 张守现
人民陪审员 曹凤阁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丁 颖
书 记 员 童瑶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