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102行审11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
法定代表人周岭,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琳,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桂银山,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原行执)罚决字[2018]第1307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对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原行执)罚决字[2018]第13077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2018年7月22日,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凯旋路与文绣路交叉口向北500米路西时没发现当事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对违法现场拍摄照片三张,当场向当事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原行执)责通字[2018]第13077号】,限令其2018年7月22日17时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签字接收,并在期限内开始整改,但逾期未整改完。后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原行执)罚告字[2018]第13077号】。于2018年9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原行执)听告字[2018]第13077号】,当事人在听证期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壹份;当事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现场照片拍摄说明壹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壹份;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服一件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壹份;陈述申辩笔录壹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壹份。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参照《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第(3)严重等次,处罚标准为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罚标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0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该决定书于2018年12月14日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中原行执)催告字[2018]第13077号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缴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申请人作出的(中原行执)罚决字[2018]第13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催缴通知书于2019年2月18日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在催告期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加处罚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进行强制执行。
另查明,因机构改革,原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更名为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故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作为本案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对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原行执)罚决字[2018]第13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中原行执)罚决字[2018]第13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10万元、加处罚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的事项。
审判长  单玲玲
审判员  ***青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