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执561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
法定代表人周岭,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桂银山,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豫0102行审1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1、请求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9年10月16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仅有1283.19元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就业、收入、债权等财产状况,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因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19年11月15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查找到其下落,故未实施。
七、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2019年12月1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终本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云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军
审判员 郑 奇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夏玄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