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俊峰隔热管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执保3253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104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券人民币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叶平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