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执保3253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104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券人民币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叶平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