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03民初6663号
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470元,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彬 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 人民陪审员  陈越慧
书 记 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