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民终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朔,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胡地亚于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蓝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南京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07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07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38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田 稷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