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5674号 原告: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亭子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6797690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282811L。 法定代表人:陈晓皓,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南京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BLRX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已明确表明将不再预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