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铁岭市螺旋直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4035号 原告铁岭市螺旋直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7714266911,住所地铁岭县腰堡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22715629G,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26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BLRX1D,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南京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铁岭市螺旋直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查原告于法定期限届满,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未能于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