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特211号
申请人: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渌田镇渌田社区236号(攸县渌田镇人民政府计生服务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MA4L5BT0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田公司不服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县劳人仲案字[2020]第66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田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县劳人仲案字[2020]第669号仲裁裁决,由***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案涉仲裁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案涉仲裁裁决的金额超过了长沙市十二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不适用一裁终局的法定情形。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案涉仲裁裁决参照2018年湖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的工资是错误的。请求维护中田公司的合法权益。
***答辩称:***已经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工伤认定,鉴定为工伤九级。劳动仲裁符合法律规定,裁决金额并未超出工伤九级的标准,请求依法驳回中田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1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7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7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1712元、护理费135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800元。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如下:一、确认***与中田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解除;二、中田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工伤待遇合计163968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仲裁裁决的金额已超过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故案涉仲裁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的法定范围,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如前所述,长县劳人仲案字[2020]第669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长县劳人仲案字[2020]第669号仲裁裁决符合法定的撤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县劳人仲案字[2020]第669号仲裁裁决。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该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