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94号之一
申请人:向世铭,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左武,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被申请人: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慈利县零阳镇。
法定代表人:林丰,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常德龙帝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何新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向世铭与被申请人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德龙帝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26民初12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需查封向世铭、王强华位于慈利县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20)慈不动产权第0××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向世铭、王强华位于慈利县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20)慈不动产权第0××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志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甘恢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