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岩泊渡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锋,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东岳观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锋军,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东岳观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锋,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东岳观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
法定代表人:林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肖锋军、胡国锋、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雪飞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徐姣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冰清
书 记 员 彭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