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26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弟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弟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弟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6执2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