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民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131号2栋2**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弟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镇长岭岗村杨家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弟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6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向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其于2022年12月21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在规定期限内,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要求提交诉讼费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