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26民初1244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被告: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131号2栋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PF8W0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弟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长岭岗村杨家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PANR4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凯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弟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双方争议、分歧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