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湘0529执273号
本院在执行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9年3月26日委托邵阳天勤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羴牧营养品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价值进行评估,2019年6月5日邵阳天勤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评估鉴定意见书,评估鉴定价值为61521000元。2019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6)湘0529执1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在湖南羴牧营养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权。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10时至2019年9月30日10时对被执行人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在湖南羴牧营养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权进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格为30760500元,无人竞买流拍后于2019年10月26日10时至2019年10月27日10时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格为29222475元,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已经将债权转让给其公司职工***,***于2019年12月12日申请债转股,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将其对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持有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在湖南羴牧营养品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9909.9元(其中包含诉讼费1214元、执行费1514元、评估费815.9元)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在湖南羴牧营养品科技有限公司0.094%股权作价109909.9元抵偿给肖龙秀。二、股权自本裁定送达肖龙秀时起转移。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瞿冠科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