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湖南展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民初1298号
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冈市玉龙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185925367H。
法定代表人:刘丁怀,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桦,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展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高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98045767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两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湖南展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后,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展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燕
人民陪审员  陆小龙
人民陪审员  唐顺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桂花
代理书记员  许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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