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民初4027号
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邵阳市武冈玉龙路**。
法定代表人:刘丁怀,系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法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冈市稠树塘镇法新街
法定代表人:吕爱斌,系公司股东。
被告:吕爱斌,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
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武冈市法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吕爱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少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肖雅文
代理书记员 刘谋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