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81民初4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武冈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乾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冈市乾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于2023年2月6日开庭审理,开庭当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冈市乾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彭 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