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3民初1429号
原告:邵阳县富牧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邵阳县金称市镇涟溪村5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冈市玉龙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邵阳县富牧养猪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邵阳县富牧养猪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县富牧养猪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邵阳县富牧养猪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