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2民初605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8553474805。
负责人:郭恩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金(特别代理),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龙庭国际**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MA2XPBUP2N。
法定代表人:徐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峰(特别代理),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巨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莲池村上李**用代码:91350300MA32TJY78C。
法定代表人:方国正。
被告:方玉金,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方国正,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以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特别代理),福建云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莆田市城厢区××学校,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洋西村码:12350302MB04415000。
法定代表人:黄志东,校长。
第三人:梁兴,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星(一般代理),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莆田公司)与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展公司)、福建省巨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第三人莆田市城厢区××学校(以下简称:九华学校)、梁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金,被告华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峰,被告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华学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追加梁兴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金,被告华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峰,第三人梁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九华学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展公司、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共同返还给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支付给九华学校的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2.依法判令华展公司、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7日,第三人九华学校就其学校的教学综合楼、实验楼等建筑工程项目发布《招标文件》。华展公司为参加九华学校的《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的招投标项目,于2019年12月9日向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投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福建地区适用)》,双方就该投保情况达成了保险合同。其中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九华学校;工程名称为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保险期限为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4月8日,保证金为800000元;等等。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福建地区适用)》第六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二)投保人串通投标;……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约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者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要求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先行赔偿,不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启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为前提”。2019年12月9日,人保财产莆田公司根据华展公司的投保要求签发了保单号为XXXX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福建地区适用)保险单》及相对应的保险条款等给华展公司,并向华展公司和九华学校出具了《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此后,华展公司向九华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晏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传了电子投标文件。2019年12月12日上午,福建晏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九华学校组织评标委员会在莆田市××楼××室××对参与上述项目的所有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评标。在开评标过程中,发现华展公司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加密锁序列号、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T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特征与另一投标人福建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加密锁序列号和计算机硬件信息特征存在雷同,评标委员会据此根据《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了华展公司的投标。九华学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范决定没收华展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因华展公司就上述投标项目向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投保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九华学校因此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申请索赔,要求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支付投保保证金800000元。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审核了九华学校提供的所有材料后,确认华展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与另一投标人福建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以及九华学校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人保财险莆田公司作为投标保证保险人应当先行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之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九华学校支付了保证金800000元。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在支付给九华学校投标保证金后,有权向华展公司追偿。此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即向华展公司催讨,但却被告知该招标项目系华展公司与巨大公司共同合作后以华展公司的名义投标,故巨大公司也应对该投标保证金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巨大公司是由方玉金个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方玉金又于2020年6月17日将华展公司的所有股权全部转让给方国正,故方玉金和方国正也应承当共同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随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多次要求华展公司、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800000元,但华展公司、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故提起诉讼。
华展公司辩称:一、巨大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王伟、方展山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私刻了华展公司的公章,隐瞒华展公司和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签署本案保证保险合同,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巨大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伪造华展公司印章,并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签订保证保险合同,不是华展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无效。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条款对华展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驳回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对华展公司的起诉。二、华展公司与巨大公司在九华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确有存在经营上的合作关系以及部分权限的代理关系。但是巨大公司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发生法律行为,对于这部分的超越范围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同时,根据华展公司、巨大公司在2019年5月7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7款约定,投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保证金均为现金方式,不存在保证保险合同方式。这也进一步证实,巨大公司存在隐瞒华展公司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签署保证保险合同的行为。三、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在承包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表现在:1.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在投保受理时,没有审核投保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连最基本的授权书都没有要求投保人提供,签订投保单的时间也没有。明显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在投保受理时,应当对投保资料进行初审,建立投保信息录入复核机制,确保投保资料填写正确、完整,录入准确。2.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在投保受理后,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程序,连最基础的电话核实工作或谈话笔录都是缺失的,保险公司核保人员也没有体现,是否具有核保资质也不清楚。显然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3.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在决定承保后,没有及时确实地将保单送达客户。显然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4.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的内部人员郑高贵,反而作为投保人一方的联系人参与本案投保过程,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对从业人员管理非常混乱。综上,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具有重大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四、华展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龚华春已经向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已受理立案并展开侦查,可证实华展公司公章确实存在被他人私刻并用于投保的情形。本案应中止审理。
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辩称:一、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1.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不是本案人保财险莆田公司与华展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的相对人。2.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不是本案招投标项目的投标人,既不是独立的投标人,也不是合伙的投标人。3.人保财险莆田公司诉称“招投标项目系华展公司与巨大公司共同合作后以华展公司的名义投标,故巨大公司应当对该投标保证金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是错误的。首先,巨大公司与华展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违法的、无效的。《合作协议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相冲突。其次,巨大公司并未与华展公司履行《合作协议书》。既未进行华展公司在莆田的“办事处”的设立,也未按协议约定“工程投标保证金由办事处负责筹措和缴纳”,乃至未按协议约定“乙方应自行负责所参与投标项目的投标文件编制”。因此,《合作协议书》实际已经作废。再次,华展公司对九华学校的投标并未明确是巨大公司施工的工程。《合作协议书》只是一个框架性质的约定,并未明确到具体工程。二、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在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华展公司违约的情况下,轻易“理赔”和“追偿”是没有依据的。请求裁定驳回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对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的起诉。
梁兴辩称,一、其未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对接过本案所涉保证保险合同。人保财险莆田公司与何人对接、商谈本案所涉保证保险合同,向何单位出具本案所涉保险单据,梁兴并不知情。无论是签发、收受文件材料或者是支付保险费用,梁兴均未参与其中。因此,华展公司陈述梁兴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对接本案保证保险合同不是事实。二、梁兴没有参与本案所涉招投标活动。本案所涉九华学校项目的投标相关事宜,无论是所涉项目招标信息,或是编撰投标文件、递送上传投标文件,甚至评标开标出现雷同标,梁兴均未参与,更不知情。因此,本案纠纷与梁兴无关,追加梁兴作为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三、梁兴没有实施私刻印章的行为,《授权委托书》并非梁兴所签。梁兴对《授权委托书》并不知情,从始至终都没有接受任何单位委托参与九华学校项目的投标活动,梁兴并不是华展公司的经营部科员,落款签字也并非梁兴所签写。为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梁兴在收到本院递送的材料后第一时间向法庭提交了笔迹鉴定的书面申请。在此,梁兴保留追究有关单位冒名签字和提供虚假材料法律责任的权利。华展公司在追加被告申请书中述称梁兴与巨大公司恶意串通、私刻印章、制作虚假《授权委托书》参与投标活动,均不是事实,华展公司没有事实根据妄加指控,属恶意诉讼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综上所述,梁兴与本案争议无关,华展公司追加梁兴参与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追加为第三人。
九华学校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一、华展公司的营业执照、巨大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和九华学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华展公司、巨大公司、九华学校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巨大公司系方玉金个人独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方玉金后于2020年6月17日将巨大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方国正所有,方玉金、方国正作为投资人应当对巨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复印件一份,欲证明九华学校就其教学综合楼等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晏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招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800000元,投标人可以采取保证保险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通过网络上传至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根据招标文件第18.3条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根据招标文件第20.6款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甲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福建地区适用)投保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福建地区适用)保险单、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福建地区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福建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条款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华展公司为参加九华学校的招投标项目向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投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并附加投保了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条款,保证金金额为8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4月8日止,人保财险莆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签发和提供了保险单、保险条款和《投标保证金(凭证)》给华展公司和九华学校;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福建地区适用)》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条款》第二条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即华展公司)在向被保险人(九华学校)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投保人串通投标或者存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原告)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者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要求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先行赔偿,不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启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为前提。
四、《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评标报告》九华学校出具的《函》、九华学校出具给华展公司的《关于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开评标过程中发现雷同处理的函》、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保障局出具的《复函》、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请求提供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项目雷同认定的复函》以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项目雷同情况说明》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晏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开评标过程中发现华展公司与另一投标人福建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加密锁序列号和计算机硬件信息与电子交易平台开评标系统显示一致,从而认定为投标文件雷同。
五、九华学校的索赔申请、电子银行回单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九华学校发现华展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与另一投标公司福建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故决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华展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并根据华展公司提交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向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索赔,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经审核后于2020年4月28日支付了保证金800000元,并依法享有对华展公司的追偿。
六、华展公司与巨大公司签订的《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办事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在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支付给九华公司投标保证金并向华展公司追偿的过程中,被华展公司告知该招投标项目系由华展公司与巨大公司约定共同参与莆田市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后以华展公司的名义参与九华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七、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方玉金是巨大公司的投资人,巨大公司是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方玉金将巨大公司的所有资产无偿转让给方国正,因方玉金、方国正均为巨大公司的投资人,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方玉金、方国正应对巨大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的连带偿还责任。
八、电子标书中截取的文件材料(光盘)一份,欲证明华展公司向招标代理机构及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的电子标书,该电子标书中包含了华展公司向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投保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该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上加盖了华展公司的电子公章及电子私章,华展公司对本案的投标保证保险是知悉的。
九、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华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良的身份证复印件,该二份材料均系华展公司向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投保时提交的材料,欲证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在承保华展公司投保的投标保证保险时已尽到审查义务,在审查华展公司递交的投保材料之后认为符合建筑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投保条件,从而予以签发了保险单、投标保险凭证。
十、答疑纪要及项目通知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九华学校的招投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19年12月12日上午9时之前。
十一、莆田市城厢区住建局莆城住建罚(202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华展公司因存在投标文件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序列号以及计算机硬件信息与源久公司存在雷同行为而被城厢区住建局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0年7月1日送达给华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龚华春,龚华春在到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该处罚书认定的事实也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对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提供的证据,华展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的华展公司营业执照内容是真实的,但其上所盖的印章不是华展公司的真实印章,本案确实存在案外人伪造公章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发生保证保险合同的行为,华展公司并不知情,其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所签的合同也不是华展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华展公司没有约束力,华展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他真实性没异议。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招标文件第14页最后第三点“投标保证金材料提交形式”可以证实必须要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要加盖实体章,本案并没有委托书;提交时间是2019年12月2日早上9点之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应视为没有提交保证金,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对该情形并未审核,单方向九华学校理赔支付800000元,应由人保财险莆田公司自行承担或向九华学校另案主张,其向华展公司主张保证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招标文件24页18条第三款18.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其并未加粗加黑,属于格式条款,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标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即招标人无权没收或不予退还保证金,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擅自赔付违背相关规定。证据三的投保单中的印章已交由凤凰山派出所鉴定,投保单不是华展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不生效的保险合同;投保单上也没有保险时间、投保人、经办人、审核人,该投保单内容、形式上都不合法;保险凭证的时间是2019年12月9日,证明本案的保单或相关凭证是2019年12月9日才做出,相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2020年12月2日已超过一周,本案符合视为没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保险条款真实性没异议,第七条规定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方可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本案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并未尽到审核义务,本案并未给九华学校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不符合赔付的条件。追偿保险条款的真实性没异议,本案是人保财险莆田公司自己未尽到审查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证据四的评标报告真实性没异议;二份函的证据真实性没异议,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二份函不具有合法性,证明本案的保单或相关凭证是2019年12月9日才做出,相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2020年12月2日已超过一周,本案符合视为没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城厢保障局复函、行政服务中心的说明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五的索赔申请书的真实性没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案没给九华学校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本案事实并未提交保证金不存在索赔的前提;电子银行回单的真实性没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在没审查清楚的情况下单方向九华学校赔付,其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或向九华学校另案主张。证据六的协议真实性没异议,华展公司、巨大公司在协议签订之前也有相关合作,有资金活动往来;合作协议第三条第十六条款明确约定,双方在合法招投标过程中,造成损失由巨大公司承担;第四条第六款“甲方(华展公司)应配合盖章”,本案华展公司并未对九华学校加盖任何公章,是巨大公司绕过华展公司向九华学校盖章,且也伪造了华展公司的法人章进行招投标;第四条第七款,华展公司虽然允许巨大公司进行招投标活动,但规定的保证金是以现金的形式,没有授权巨大公司以其他形式支付,巨大公司超出了法律范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应有巨大公司承担。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异议。证据八的大部分真实性没异议,第十三页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实体章“福建华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良”的印章均是假的印章,进一步证明本案确实存在伪造公章的情形;授权委托书上必须要加盖实体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是不能代表公司授权的;电子印章是在投标软件中自动生成的;投标保险凭证的时间是2019年12月9日,恰恰能证明本案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向招标人提交的时间是2019年12月9日之后,严重违反了招标文件第24条的规定,本案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存在没收或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形。证据九的资质证书上的内容是真实性,公章是不真实的,徐良身份证上的公章也是假的,可以证明本案有案外人伪造公章进行投保的情形;也不能证明该材料是华展公司提交的。对证据十的真实性以网站平台的为准,若是真实的,华展公司也认可投标时间的变更;证据十一的真实性没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行政处罚依据的是因为华展公司与相关的公司在加密锁信息序列号存在雷同被处罚,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华展公司与莆田相关公司确实有合作关系,并不代表华展公司参与本案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及伪造公章签订保单的过程。
对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提供的证据,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没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庭依法认定,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并未参与本案的投标活动,也并未参与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同意华展公司的陈述,人保财险莆田公司赔付给九华学校是错误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就进行赔付,其无权向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进行追偿。证据三的真实性由法庭依法审查,合同的相对方是华展公司,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索赔的对象应该是华展公司,与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无关。证据四、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院依法认定,与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无关。证据六的真实性没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该协议并没有履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的索赔对象是华展公司,与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无关。证据七的真实性没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方玉金、方国正之间的股权转让是依法进行的;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并未参与本案的投标活动也没有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签订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无需对本案承担任何后果。证据八、九的真实性由法庭依法审查,与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无关。
对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提供的证据,梁兴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二、四、五,梁兴从未接受委托参与本案所涉项目投标事宜,对本案所涉项目投标活动并不知情,与梁兴无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庭依法认定。同意华展公司、巨大公司就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未尽审查义务赔付是错误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三,梁兴从未参与或接受委托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对接、商谈、签订保险相关事宜,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无法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庭依法认定。对证据六,梁兴仅参与签订本合作协议书时信息传递,不是本合作协议书的签订主体,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庭依法认定。证据七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梁兴无关。对证据八、九,梁兴从未接受委托参与本案所涉项目投标事宜,对本案所涉项目投标活动并不知情,与梁兴无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庭依法认定。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首先,梁兴从未接受任何单位委托参与案涉九华学校项目的投标活动;其次,梁兴从未参与实施私刻印章、加盖假印章、上传投标资料的行为;再者,该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并未是梁兴本人所写,梁兴保留追究伪造签字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梁兴已就该签字向贵院申请笔迹鉴定以便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请法庭结合案件需要确认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最后,授权委托书落款时间是2019年12月11日,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签发保险单是在此之前反而证明华展公司所述梁兴参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对接本案保证保险合同不是事实。对证据十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庭依法认定;证据十一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庭依法认定,相关的处罚决定是行政单位通过调查所作出的处罚,该决定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进一步证实华展公司恶意追加诉讼参与人,也证实本案与梁兴无关。
本院审查认为,华展公司对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提供的证据二、四至七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一营业执照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投保单、证据九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分析认定。华展公司对证据八中电子印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证据八予以确认。证据十、十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因梁兴的笔迹真实与否,不影响案件的处理,故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华展公司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一、报警回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华展公司实际经营人龚华春已经向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报案、受理立案并展开侦查,可证实其公司公章确实存在被他人私刻并用于投保的情形。
二、录音翻译材料及光盘各一份,欲证明第一段录音片段可证实:本案投保单上第一栏中所填写的“郑高贵”并不是华展公司的人员,而是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相关联人员;第二、三段录音片段可证实:巨大(众安泰)公司一方的员工“黄舜清”向保险中介人员递交了本案盖有假公章的投保单,同时可以证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在办理承包业务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甚至授权委托材料都没有要求)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第四段录音片段可证实:“黄舜清”系巨大(众安泰)公司一方的员工。
三、真实印章与本案假公章的对比材料一份,欲证明华展公司公章确实存在被他人私刻并用于投保的情形。
四、微信聊天截图一份,欲证明华展公司都是通过梁兴联系与巨大公司的合作事宜,2019年5月签协议时梁兴是作为巨大公司的副经理,王伟是经理。
五、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区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立案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本案华展公司的印章系被伪造的情形,在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投保单上盖章系假印章的事实。
对华展公司提供的证据,人保财险莆田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异议,人保财险莆田公司认为华展公司向凤凰山派出所称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并使用是错误的,根据华展公司与巨大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可以看出,华展公司除了使用在封面使用有数字的公章外还有其他印章,不能排除华展公司除了该数字公章外还有其他未备案的公章。华展公司有对授权委托书进行确认,但其上也加盖了没有数字的公章,其属于虚假报案。证据二的真实性没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联系投保的郑高贵为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工作人员,从该通话内容可以看出华展公司对整个投保过程,特别是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是知悉的;华展公司、巨大公司无法就对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进行协商,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在赔付九华学校的保证金后依法取得了追偿权;录音资料可以证实龚华春是华展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不排除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另案追究龚华春连带承担本案的责任。证据三应责令华展公司提交其含有数字公章的批示文件,才能知晓其是否还有存在并使用其他印章,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华展公司存在被他人私刻公章的行为。证据四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梁总是否梁兴、是否巨大公司员工需要巨大公司确认,若巨大公司确认其属于巨大公司的员工,该聊天内容可以看出系华展公司、巨大公司共同合作招投标项目,并因为串通招投标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华展公司、巨大公司应共同予以偿还人保财险莆田公司赔付的投标保证金。对证据五立案告知书的真实性没异议,城厢分局以源久、华展公司印章被伪造立案是错误的,哪怕印章被他人伪造,华展公司对于以该印章进行投保而产生的保险单、保函在电子文件中已经加盖电子印章并发送,应当对本案的保单、保险承担责任;鉴定意见通知书的真实性有异议,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有联系过城厢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该人员称鉴定意见通知书有误,是该被鉴定的印章与华展备案的印章不一致而非证明该印章不是华展公司的印章,公安部门也已经让相关机构进行更改。
对华展公司提供的证据,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质证认为,对证据一同意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的质证意见,关于华展公司主张的公司印章被伪造并进行报警,所提供的报警回执上所载明的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并使用的内容系华展公司单方陈述,系公安局根据华展公司单方称述进行填写的,该证据不能证明华展公司所主张的其公司的公章存在被伪造、私刻的情形。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确认通话双方的身份,录音的内容所涉及的都是关于众安泰公司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录音中体现华展公司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内容,说明本案并不是华展公司所说的其根本不知情本案的投标行为或担保行为,同时华展公司所指控其印章被人伪造是不存在的。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华展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华展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有阿拉伯数字的印章系其唯一印章。被告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微信名“分公司梁总”是否系华展公司所主张的梁兴微信号无法确认,关于梁兴的身份在庭审时已答复;关于梁兴是否巨大公司的员工应当由举证方主张的华展公司进一步举证,本案华展公司没提供任何证据表明梁兴系巨大公司员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华展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梁兴有代理巨大公司的权限与华展公司商谈,华展公司所主张的证明内容不能成立;关于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不予认可。
对华展公司提供的证据,梁兴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梁兴从未参与实施私刻公章、私章,与之无关。同意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及巨大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二同意巨大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三同意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巨大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梁兴也不是巨大公司的副总经理,仅为华展公司、巨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时信息传递,就本案所涉项目投标,梁兴并未介入,微信聊天记录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对证据五真实性、合法性由法庭依法认定;同意人保财险莆田公司的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并不能排除华展公司有使用其他未备案公章的情形。
本院审查认为,对证据一、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二系案外人的通话录音,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三仅能证实投保单上的印章与华展公司提供的印章印文不一致,无法证实华展公司所欲证明的对象。梁兴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梁兴无证据提供。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8日起,梁兴代表巨大公司与龚华春协商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事宜。2019年5月7日,华展公司与甲方与巨大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办事处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负责办理在福建省莆田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等有关事宜,总公司给予全力配合。乙方在承包经营办事处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注册备案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备案成功后总公司现有企业资质承包给乙方在该区域负责经营、管理,经营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乙方承担。承包经营方式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限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期满后协议自动失效。2019年7月5日,巨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萍变更为方玉金,2020年6月17日,巨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方玉金变更为方国正。
2019年11月7日,九华学校就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载明: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9:00。投标保证金金额800000元。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开标会当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递交保证保险原件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对保证保险的真实性负责,中标后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置并追究法律责任。本招标项目允许采用电子保函的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①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②投标人以投标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由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投标保函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网上投标上传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加密并加盖电子印章。投标保函原件提交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9:00前。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通过网络上传至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在开始解密时间(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单位CA数字证书在线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的。投标须知第20.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2019年11月27日,九华学校发布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答疑纪要(第2次),将投标截止时间更改为2019年12月12日9:00。
2019年12月9日,案外人郑高贵向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提供华展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福建地区适用)投保单》(均加盖印文为“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要求投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承保后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福建地区适用)保险单》(保险单号XXXX),投保人为华展公司,被保险人为九华学校,工程名称为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总保险金额为800000元,投标保证保险金额(中标后转入履约保证保险金额的一部分)为800000元,保险费率为0.05%,保险期间自2019年12月12日零时起至2020年4月8日二十四时止。当日,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就华展公司参加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投标,向九华学校提供投标保证保险,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的,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不超过800000元的款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福建地区适用)》第六条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二)投保人相互串通投标;(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中标后,投标保证保险金额将转为保证保险金额的一部分。第三十三条约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要求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先行赔偿,不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启动诉讼或仲裁索赔程序为前提。
2019年12月12日,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华展公司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软件加密锁信息加密锁序列号、计算机硬件信息特征存在雷同信息。2020年2月19日,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向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出具《关于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项目的雷同情况说明》,确认华展公司与福建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序列号、计算机硬件信息雷同,与电子交易平台开评标系统中显示一致。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将上述说明通过《关于请求提供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项目雷同认定的复函》转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复函转九华学校。
2019年12月30日,九华学校向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出具《函》,要求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保险单号(XXXX)保单中的保证金800000元,给付九华学校。人保财险莆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将保证金800000元转账支付给九华学校。
2020年6月30日,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华展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住建罚[2020]005号),因华展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参与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文件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序列号以及计算机硬件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华展公司处370476.1元的罚款。当日,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龚华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住建罚[2020]005-2号),因华展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参与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文件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序列号以及计算机硬件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行为,决定对华展公司的主要责任人龚华春处22228.57元的罚款。华展公司、龚华春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20日,龚华春向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报警,称其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并使用。2021年1月13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向龚华春出具《立案告知书》﹛莆公城(凤凰山)立字﹝2021﹞00033号﹜,立福建源久、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
华展公司于庭审时确认九华学校收到的电子投标文件中的电子印章确系由华展公司的CA证书所生成的。该电子投标文件中包含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
人保财险莆田公司要求华展公司支付保证金800000元遭拒,向本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首先,华展公司虽然否认投保单上的印章系其公司印章,也否认郑高贵系由其公司委托向人保财产莆田公司投保,但对于招标人九华学校收到的电子投标文件中华展公司的电子印章的真实性,华展公司并无异议;其次,华展公司主张其将CA电子证书交由巨大公司使用,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再次,结合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6月30日向华展公司、龚华春作出行政处罚后,华展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本案可认定为华展公司向九华学校投标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项目;最后,案涉的电子投标文件中包含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亦即华展公司实际使用《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接受保险合同相对方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视为对保险合同的追认。经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确认,华展公司与福建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莆田市城厢区××学校建设工程(4#-5#小学教学综合楼、6#中学教学综合楼、8#实验楼、7#配电房)电子投标文件中的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序列号、计算机硬件信息雷同。《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的;九华学校依据该约定及《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向人保财险莆田公司发函,提出赔偿要求。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福建地区适用)》第六条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二)投保人相互串通投标;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人保财险莆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向九华学校支付了赔偿款800000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人保财险莆田公司主张华展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人保财险莆田公司主张华展公司支付800000元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应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人保财险莆田公司主张巨大公司、方玉金、方国正与华展公司共同承担上述支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巨大公司与华展公司合作投标,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九华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对福建省巨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方玉金、方国正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20元,减半收取计5910元,由被告福建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阮奕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