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2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兴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水暖高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93871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301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兴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字第10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申请书》,称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人民币969360元后,本案全部了结。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人民币981310元。2017年9月19日,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2093.6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969216.4元汇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2093.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字第1013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赞